(2017)川07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先清与张清培、何友琼民间借款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先清,张清培,何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财保28号申请人:张先清,女,1945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张清培,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何友琼,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人张先清与被申请人张清培、何友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先清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清培、何友琼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总金额在22万内予以冻结。案外人胡艳玲自愿将存于德阳市德阳银行的存款22万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先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清培、何友琼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在22万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胡艳玲名下用于担保的存于德阳市德阳银行的存款22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张先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