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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纪某与常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纪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常某,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纪春明与常晓雪、王振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9民初2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振海在宁城农商银行大明支行的账号为:500580121000000****333内的存款293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