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荣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华,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02号原告:龚荣华。被告:王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龚荣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龚荣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龚荣华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