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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荣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华,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02号原告:龚荣华。被告:王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龚荣华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龚荣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龚荣华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