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秦胜宇、徐宗莲、秦晓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秦胜宇,徐宗莲,秦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强,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秦胜宇,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徐宗莲,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秦晓阳,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胡强与秦胜宇、徐宗莲、秦晓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胜宇、徐宗莲、秦晓阳的银行存款10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