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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619号原告: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丁培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清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和一村。法定代表人杨少微,公司经理。原告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为4310元,由原告焦作市军利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籍师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