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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滨,吴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滨,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辉文,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滨与被执行人吴辉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商)初字第146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