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585号被执行人:于兵,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西阳寺西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此,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将于兵的个人物品及人民币3082.6元移交本院执行,本院已将3082.6元上缴国库,其个人物品经评估公司鉴定认为不具备市场流通价值,故本院依法对该物品作销毁处理。执行期间,本院亦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及委托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兵已被判处死刑,且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585号案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异书记员 黄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