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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5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堂、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堂,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卢庆春,陈辉,杨家焕,杨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堂,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990号蜀山大厦8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424108-5。法定代表人:卢庆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990号蜀山大厦8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622916-X。法定代表人:卢庆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卢庆春,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陈辉,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杨家焕,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杨文婷,女,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德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卢庆春、陈辉、杨家焕、杨文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6日制作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费91800元、执行费77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金额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共计为15796166元。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5年8月7日依据(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3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阶段于2016年7月12日依据(2016)皖0111执1536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对被执行人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号福乐门广场商业裙楼2304、2308、2309、2310、2315、2316、2317、2319、2321、2322、2323、2325、2326、2327、2331、2332、2333、2336、2337、2338、2339、2340、2341、2342、2344、2345、2347、2348、2349、2350、2351、2352、2353、2356、2357、2358、2359、2360、2361、2362、2363、2364、2365、2366、2367、2368、2369、2372、2373、2374、2375、2376、2377、2378、2379、2384、2385、2386、2387、2388、2389、2390、2391、2392、2393、2394、2395、2396、2397、2398、2399、2400、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2408、2409、2410、2411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在第二次拍卖中底价15723688元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房产予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号福乐门广场商业裙楼2304、2308、2309、2310、2315、2316、2317、2319、2321、2322、2323、2325、2326、2327、2331、2332、2333、2336、2337、2338、2339、2340、2341、2342、2344、2345、2347、2348、2349、2350、2351、2352、2353、2356、2357、2358、2359、2360、2361、2362、2363、2364、2365、2366、2367、2368、2369、2372、2373、2374、2375、2376、2377、2378、2379、2384、2385、2386、2387、2388、2389、2390、2391、2392、2393、2394、2395、2396、2397、2398、2399、2400、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2408、2409、2410、2411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作价157236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德堂抵偿欠款。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德堂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德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