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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19960B。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美丰工业城(涪江大道南侧桂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2258051M。本院在执行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