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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衡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翟某妍,翟某环,陈某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某妍,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翟某环,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陈某印,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及原审被告翟某妍、翟某环、陈某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到一审法院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016年10月30日公告发布。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将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书面告知李某就径行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现李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导致其缺席,剥夺了其庭审辩论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导致本案违法缺席判决,系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