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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与崔海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崔海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63号原告: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经营者:车振昌,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崔海军,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以下简称世纪饭庄)与被告崔海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车振昌、被告崔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饭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崔海军立即给付餐费人民币2926元;2.诉讼费由崔海军负担。事实和理由:崔海军于2005年至2011年共欠世纪饭庄餐费2926元,期间世纪饭庄多次催要崔海军拒不给付。崔海军辩称:该欠款均为2004年至2011年前油坊村招待费用,在这段期间主持前油坊村工作的是王相文,每次吃饭领导没喝多,领导签字,领导喝多了,我们下属签字。吃饭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我不同意支付餐费。我签字的这几张条子都是主要领导喝多了,签不了字我才签的,我只是证明人,世纪饭庄应起诉村委会或原来的领导。我自2011年下半年接任前油坊村领导职务,我不知道有这几张条子,现在我下台了,世纪饭庄把我十年前签字的条子拿出来起诉我,我不同意。我作为证明人知道吃饭时都有谁,干什么事吃饭。世纪饭庄向本院提交了欠据13份,金额合计为2926元,每张欠据均有崔海军的签名,用以证明欠款事实。崔海军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村务支出,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领导不能签字了,才由他签的字,其只是证明人。本院认为:崔海军到世纪饭庄用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世纪饭庄为崔海军提供了用餐服务,崔海军应支付相应价款。现世纪饭庄持崔海军签字的欠据,请求判令崔海军支付餐饮服务费2926元,本院予以支持。崔海军虽主张就餐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领导签不了字的情况下才由其签字,但崔海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无法核实崔海军在欠据上书写的就餐缘由,崔海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崔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餐饮服务费2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