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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胡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胡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零五十九元三角(包括本金七千八百零九元三角、案件受理费二百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