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946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如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如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46号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816123B,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广场7号楼7601。法定代表人:魏红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XX成,公司员工。被告:高如兴,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如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