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马东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马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号综合楼。负责人:钟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东林,男,汉族,住韶关南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东林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马东林的财产情况,除查明被执行人马东林名下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大道18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岭誉17街5座804房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且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兑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