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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代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异15号申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代方,男,197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年3月16日,依据本院(2016)渝023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作出(2017)渝0156执482号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年5月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执行异议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向申请执行人王代方履行法律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裁定宣告前,执行异议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异议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冉 洪人民陪审员  郑兴芳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