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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柱、田艳萍、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光柱,田艳萍,郭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814号原告: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以下简称顺大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欢欢,部门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振喜,法律顾问,住所地鹤岗市。被告:王光柱,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田艳萍,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郭勇,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顺大天成公司与被告王光柱、田艳萍、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顺大天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