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佩义、姜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佩义,姜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615号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元耀,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寿阳县府西街8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平,男,1969年3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姜佩义,男,1972年7月4日生,寿阳县城人。被告:姜拥军,男,1968年9月29日生,寿阳县城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佩义、姜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3884元,由原告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万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