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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催25号申请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582721。法定代表人:肖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并进行公示催告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宗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