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尤东、石新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东,石新秋,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尤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石新秋,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以东月亮湾路以北。申请执行人尤东、石新秋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2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9681.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