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克广与满伟、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广,满伟,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043号原告:许克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男,淮南市玉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潘冠红,女,淮南市玉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满伟,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法定代表人:周先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广诉被告满伟、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广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许克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