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永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永贵,男,1955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6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余永贵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万州区北山大道由青龙石向桑树坪方向行驶至北山大道1205号前路段时,将正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牟某撞到,牟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30日死亡。经鉴定,余永贵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余永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永贵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永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永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永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