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超与刘子强、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刘子强,黄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268号原告:邓超,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景勇、曹伦齐,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子强,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海英,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邓超为与被告刘子强、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从起诉日起按年6%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因需向被告刘子强、黄海英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子强、黄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日,被告刘子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子强、黄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超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子强、黄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