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杨与张丽萍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杨,张丽萍,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30号原告:余杨,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萍,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8463575W。法定代表人:胡国龙。原告余杨与被告张丽萍、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余杨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余杨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