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育安与高方兰、武昌然、武海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育安,高芳兰,武昌然,武海燕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467号原告:范育安,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栏杆集镇。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芳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栏杆集镇街道。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武海燕,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巢湖中路。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陆腊、王玉萍,安徽焦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育安诉被告高芳兰、武昌然、武海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范育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育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育安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