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马志强、郭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马志强,郭秀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45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主要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智平,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强,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郭秀芝,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马志强、郭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员关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