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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小毛与张子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毛,张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毛,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子良,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关于李小毛与张子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子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