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建臣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1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建臣(又名张建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建臣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臣名下(车牌号为:豫A180**)长安汽车一辆,2017年5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建臣在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隗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29911005019161260001)中的900元,后经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