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兰与张宝生、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兰,张宝生,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2731号原告:李俊兰,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张宝生,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主岭市河南东大街56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镇文化大街市政家属楼一楼。原告李俊兰与被告张宝生、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太平洋梨树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李俊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生、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张宝生驾驶吉C×××××/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济路由北向南行至无棣县大济路信阳信用社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上大济路行至事故地点左转弯的原告李俊兰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俊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宝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俊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吉C×××××/吉C×××××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梨树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各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梨树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6日,张宝生驾驶吉C×××××/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济路由北向南行至无棣县大济路信阳信用社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上大济路行至事故地点左转弯的原告李俊兰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宝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俊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吉C×××××/吉C×××××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梨树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宝生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具有合法行驶资质。原告李俊兰受伤后在��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5501.86元。原告李俊兰在无棣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出院时仍有疼痛,系自动出院,诊断证明记载休养一个月后复查。原告李俊兰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崔九长和女儿王雅琴护理,院外由崔九长护理。事故发生前,崔九长与王雅琴居住于无棣县城水榭花都小区。王雅琴系滨州泽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月均工资4457元。李俊兰系无棣县兴苑信息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月均工资3600元。鲁M×××××号车辆系原告李俊兰所有,在无棣县捷骏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25000元,另支出施救费500元、拆检费6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鉴定报告、收费收据等所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宝生驾驶吉C×××××/吉C×××××号车辆与原告李俊兰驾驶的鲁M×××××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俊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宝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俊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俊兰诉求赔偿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吉C×××××/吉C×××××号车在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梨树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公主岭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李俊兰的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太平洋梨树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张宝生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参照鉴定意见,李俊兰的损失有:医疗费550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及诊断证明,原告的误工期限酌定为30天、营养期酌定为7天、护理期限酌定为院内两人护理,院外一人护理15天,故误工费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为3600元(3600元÷30天×30天)、护理费3089.96元【崔九长93.18元×(7天+15天)+杨雅琴4457元÷30天×7天】、营养费210元(30元×7天)、车辆损失25000元、施救费500元、拆检费6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3891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俊兰医疗费550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3600元、��理费3089.96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4811.8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俊兰车辆损失23000元、施救费500元、拆检费600元,共计24100元的50%即12050元。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俊兰负担13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14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负担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群案件款打款账户户名:无棣县人民法院账号:22×××1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无棣支行营业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