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火珠与贵溪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火珠,贵溪市人民政府,江苏浪,贵溪市盈植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81行初6号原告江火珠,男。委托代理人徐云华,律师。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谷昌,市长。第三人贵溪市盈植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时代广场,机构代码:69370971-6。法定代表人:江苏浪。第三人江苏浪,男。委托代理人刘琳,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火珠诉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贵溪市盈植林业有限公司、江苏浪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江火珠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据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火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火珠负担。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