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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宋力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力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694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力芹,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宋力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