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9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安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981-1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原告赵安文诉被告王平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豫04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6行“案件受理费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元”。该判决书第四页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李凌云”补正为“审判员李凌云”。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李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