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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9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安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981-1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原告赵安文诉被告王平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豫04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6行“案件受理费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元”。该判决书第四页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李凌云”补正为“审判员李凌云”。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李凌云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