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29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亚军。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龙青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08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的银行存款16374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