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裕林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裕林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768号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韩村廊霸公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崔德起,执行董事。被告:浙江裕林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袁辉,执行董事。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林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裕林隆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廊坊蓝宝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乃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