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恢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建强与王艳莉、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强,王艳莉,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建强与被执行人王艳莉、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艳莉、王永利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建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6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