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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秋建与温建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建,温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建,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叶村*组,身份证号4103291971********。被执行人:温建朝,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大队**组,身份证号:4103291969********。张秋建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温建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建朝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29执字第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