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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成坤与邱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坤,邱家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491号原告:郭成坤,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邱家环,男,住寿光市。原告郭成坤与被告邱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成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家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邱家环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寿光市侯镇西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家环返还原告郭成坤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邱家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