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全与史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史亚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6412号原告张全,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史亚威,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全诉被告史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亚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诉称,2015年2月份,被告史亚威应家中有事急用钱,借原告现金50000元,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追要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史亚威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史亚威向原告张全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全现金伍万圆整(50000),还款期限2个月整,如期还款,身份证:,手机186××××0725,借款人史亚威,2015年2月5日”。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2015年2月5日,被告史亚威向原告张全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史亚威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张全请求被告史亚威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借款本金数额应为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的借款金额即50000元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史亚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全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史亚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