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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汉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特1号申请人熊某某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龙伍强,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熊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熊明巧系熊某某之女,原系庙坝镇小学教师,2003年1月因患××办理了离岗养病手续。2007年10月1日到宜宾市××医院检查时不幸走失,申请人到处寻找无果,到宜宾公安机关报案后,也曾在宜宾日报、宜宾电视台发布登寻人启事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熊明巧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熊明巧,女,生于1975年11月24日,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原庙坝乡)新兴街68号。熊明巧户籍地与住所地一致,系申请人熊某某之女。熊明巧因患精神疾病,于2003年1月办理了离岗养病手续。2007年10月1日,熊明巧到宜宾市××医院检查时不幸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熊某某及其亲属多方寻找,始终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5日在《宜宾日报》上发出寻找熊明巧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熊明巧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盐津县庙坝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庙坝镇楠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庙坝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熊明巧因患精神疾病出走,至今已达十年之久杳无音讯,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寻找,同时本院在市级报刊发布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熊明巧已死亡。申请人熊某某作为与熊明巧有民事权利义务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宣告熊明巧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熊明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思敏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