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文俊与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俊,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916号原告:邵文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蓉(系原告邵文俊之妻),住重庆市。被告:盛浩,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邵文俊与被告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邵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文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文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宇人民陪审员 张永彬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