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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文俊与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俊,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916号原告:邵文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蓉(系原告邵文俊之妻),住重庆市。被告:盛浩,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邵文俊与被告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邵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文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文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宇人民陪审员  张永彬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