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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常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常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2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彦路阳光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宏亮,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常在,现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九州。本院在审理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常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本案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云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