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吴宝芝、张凤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芝,张凤祥,刘广东,卢栋梁,任彩琴,刘金妹,宜兴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芝,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祥,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卢栋梁,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任彩琴,女,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刘金妹,女,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宜兴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胥藏村。法定代表人:卢栋梁。宝芝、张凤祥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原审被告卢栋梁、任彩琴、刘金妹、宜兴市华顺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芝、张凤祥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宝芝、张凤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