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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廖文武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11号被执行人:廖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文武在雅安市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社账户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