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珺与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珺,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457号之一原告:闫珺,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涛、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纯,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闫珺与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