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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张耀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张耀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宝生、侯浩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耀隆,男,1990年1月5日,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执行人张耀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老城镇台庙村5767平方米的一般农田建汽修厂。2016年11月,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长国土资执告(2016)3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长国土资执听告(2016)3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8元/平方米、共计103806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国土资执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18元/平方米、共计103806元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地类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耀隆的违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103806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