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60号原告:朱某,女,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峰,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万安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该案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