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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开忠与胡子平、张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忠,胡子平,张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074号原告张开忠,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市。原告胡子平,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市。原告张孝波,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忠与被告胡子平、张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忠撤回对被告胡子平、张孝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