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义、王莹、陈正勇、刘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义,王莹,陈正勇,刘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义,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莹,女,1985年10月24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陈正勇,男,1975年7月9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刘娜娜,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织金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义、王莹、陈正勇、刘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义、王莹、陈正勇、刘娜娜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2015)黔织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