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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17**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秋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