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09号原告: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刘翠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贾国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5.80元,减半收取169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