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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家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希洋,刘秋阁,刘家彪,任爱云,刘光磊,徐宇,刘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川,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住。被执行人代希洋,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秋阁,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家彪,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任爱云,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光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宇,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晓兰,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希洋、刘秋阁、刘家彪、任爱云、刘光磊、徐宇、刘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晓兰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工资账户40000元(帐号:91708XXXXXX176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晓兰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工资账户30866元(帐号:9170XXXXXXXX1768)。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XXXXXX012。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晓兰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存款40000元(帐号:917XXXXXXXXX017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春埝 搜索“”